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镇,住天祝藏族自治县**镇**路**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酒后驾驶甘H*****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天祝藏族自治县**区**路时,被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遂依法将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带至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待检。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严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161.85mg/100m1,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轻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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