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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尤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甲(曾用名:严某乙),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91********,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现住福建省尤溪县**花园**号楼**室**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晚上18时许,被不起诉人严某甲和朋友郑某某等人在西城镇“食一号”饭店内吃饭喝酒。当晚22时许,严某甲独自驾驶无牌号二轮车由西城镇政府附近往尤溪县动车站方向行驶,行经动车站进口路段时单方面摔倒,造成被不起诉人严某甲本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果。严某甲知晓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达现场。次日凌晨,被不起诉人严某甲在尤溪县总医院提取静脉血样。同年12月9日,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严某甲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8.53mg/100ml。同年12月11日,经福建广信司鉴所鉴定:被不起诉人严某甲驾驶的无牌号二轮电动车(车辆识别号:160221478001456,电动机型编号:WSWG102403002989)属两轮轻便摩托车范畴。同年12月28日,经尤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严某甲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6日,严某甲因发生交通事故在现场被查获,被不起诉人严某甲系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尤溪县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严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郑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严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48.53mg/100ml,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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