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检刑不诉〔2020〕504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男,汉族,中专文化,生于19**年**月**日,身份号码61052619********31,系蒲城县**镇**村一组村民,现住蒲城县****小区7号楼2单元1203。
该严自幼上学,中专毕业后一直在外打工。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1日00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严某饮酒后驾驶陕A*****小型轿车,沿蒲城县东环路建材市场东区由北向南行驶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严某醉驾时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12.2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酒驾时酒精浓度较低,且在半夜零时人车稀少时段,依据陕高发(2015)85号文件精神,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之规定,决定对严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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