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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822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9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住四川省西充县**镇**路,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在朋友家里吃饭期间,喝了4瓶啤酒。21时许吃完饭后,严某某驾驶川R5****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朋友何某某从东门桥出发经虹溪路、诚信大道,准备到建设路北段**小区。当严某某行驶至诚信大道(永辉超市对面)时被交警现场查获。交警现场对严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0mg/100ml,然后交警将严某某带到西充县人民医院抽血化验,经检验,严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5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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