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匀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曾用名无,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84********,仡佬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都匀市******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自治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8日23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酒后驾驶贵AY****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夏蓉高速都匀东收费站匝道入口路段时,被交警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5mg/100ml,后将其带至都匀市贵医三附院由医护人员抽取血样,送至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
严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严某某系初犯、偶犯;血液中酒精相对较低,无从重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因此,本院认为严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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