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282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现居住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0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不起诉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8日2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冀******白色长城哈弗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李庄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李庄街与复兴路交叉口处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严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2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44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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