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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明检公诉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村*区*号。2012年9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1时14分左右,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粤EW****号牌小车,行驶至佛山市高明区**街道**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严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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