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442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合肥市**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2020年8月7日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驾饮酒后驶皖******号小型客车,从淮合花园小区附近修理店出发准备回家,沿淮南路由北向南行驶到**路**附近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酒精含量为97.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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