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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3825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丹棱县,住丹棱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凌晨,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在丹棱县“9+酒吧”饮用了啤酒。之后驾驶川Z*****号小型轿车沿丹棱县三彭路从九龙广场方向往滨河北路方向行驶。0时45分许,严某某驾车行驶到丹棱县丹棱镇三彭路与滨河北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沿滨河北路左转弯进入三彭路过程中的朱某某驾驶的川Z****号小型普通客车及肖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川Z*****号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朱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交警到达现场,发现严某某有饮酒驾驶的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检测结果为125.9mg/100mL,并带严某某到丹棱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严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4.3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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