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来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51988********,汉族,大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县**镇**组**号,住江苏省南京市**区**大街**花园。严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来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来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0时30分,严某某酒后驾驶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来安县汊河镇文安路,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检验,严某某的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1mg/100ml。
严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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