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20时55分,严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8H***号小型普通客车途径广州市天河区大观路软件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依程序对严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13mg/100mL,严某某对结果无异议并在呼气测试单上签名确认,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严某某的静脉血液样本备检。经送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结果为:从送检的严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12.4mg/100mL。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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