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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4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街**号地下。因本案于2020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1日0时25分,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海珠区东晓南路进盈翠路北47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01g/100mL,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严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1.8mg/100mL。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对被不起诉人严某某作不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1日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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