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208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曾用名马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8198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单元****号,住址成都市成华区华油路******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1月1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同日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4日05时57分许,严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成都市二环路方向沿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二段往一环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府青立交桥时,因操作不当,撞上立交桥桥墩,致使严某某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严某某被群众送往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民警在询问事故经过时,发现严某某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民警在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对严某某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严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30.3毫克/100毫升,严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到案后,严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