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福建**公司工人,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家住福建省永安市**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饮酒后驾驶闽G*****普通两轮摩托车,从永安市名流豪庭出发,经解放北路往永安市燕江南路南塔村行驶,途经永安市汽车站红绿灯路口路段时,与丁某某驾驶的闽A*****号小汽车相撞,造成严某某本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出警至现场将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送至永安市总医院抽取血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送检的被不起诉人严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9.l7mg/100ml。经永安市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严某某负主要责任,丁某某负次要责任。

2020年4月8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被永安市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7月24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赔偿丁某某修车费5000元,取得丁成跃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抽取血样照片、事故现场照片、人体伤亡简图;6.视听资料:事故现场监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