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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21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建筑包工头,住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酒后驾驶苏E7****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张家港市国泰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晨丰公路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严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0mg/100ml。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

2.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4.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道路监控视频截图、查获现场人车合一照片及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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