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号,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号,2020年11月11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吴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1日22时41分,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F*****小型普通客车,在**大桥处被吴桥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当时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86mg/100ml,当时民警将其带到吴桥县中西医结合医院抽血检测,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84.6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本人认罪认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