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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号,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号,2020年11月11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吴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吴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1日22时41分,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F*****小型普通客车,在**大桥处被吴桥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当时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86mg/100ml,当时民警将其带到吴桥县中西医结合医院抽血检测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84.6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本人认罪认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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