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278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23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S****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城区往西青岙方向行驶,途经西青岭隧道口路段时被设卡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玉环市人民医院抽血检测,并被依法传唤到案。经检验,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当日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mg/100ml。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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