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200197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海南**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生地三亚市,户籍所在地三亚市**居委会**巷**号**号楼**房,现住琼海市**镇**村委会**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20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琼海市嘉积镇金海路自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金海路金柜KTV前路段时,被在该路段设卡执勤的琼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民警现场使用吹气酒精测试仪测定,严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1.2mg/100ml。琼海市公安局民警当即将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带往琼海市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严某某血液样本中酒精浓度为96mg/100ml。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严某某的备用血样进行鉴定。经鉴定,严某某血样的酒精含量为81mg/100ml。海南睿琪车辆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涉案摩托车进行检验,结论为该辆车性质为两轮电驱动轻便摩托车。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系初犯,认罪、悔罪,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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