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刑检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68********,汉族,初中文化,**集团顾问,住淮安区**小区**号楼**室,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严某某于2010年5月17日因赌博被原淮安市公安局楚州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于2018年2月7日因赌博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2时4分许,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醉酒后驾驶苏H2****小型轿车在淮安区**小区**号楼附近移车,后其与他人发生纠纷,被人举报,被处警民警当场查获。经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严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3.3mg/100ml。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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