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东湖检一部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区**社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5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酒后驾驶鄂A*****红色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本区高新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创业大道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严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5.45mg/100ml。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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