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95********,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村,现住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晚,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在连江县安凯乡齐达村与人饮酒后,驾驶闽A6****小型普通汽车载着妻子和两个孩子前往罗源县滨海新城游玩,返程途径罗源县松山镇江滨北路路段被罗源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严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4mg/100ml血。

2020年4月9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被传唤至罗源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