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95********,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镇**村,现住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晚,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在连江县安凯乡齐达村与人饮酒后,驾驶闽A6****小型普通汽车载着妻子和两个孩子前往罗源县滨海新城游玩,返程途径罗源县松山镇江滨北路路段被罗源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严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4mg/100ml血。
2020年4月9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被传唤至罗源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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