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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合同诈骗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一部刑不诉〔2019〕26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住麦积区******号,无前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

甘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于2015年9月以能给被害人吴某某承包由省**建公司承建的天水市人民政府兴建的高铁安置房为名,在该工程并没有承包到手的情况下,于2015年9月17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约定由严某某负责项目绝对到手,并由被害人吴某某于9月18日前给严某某打款100万元。在2015年9月17日严某某收取吴某某工程保证金100万元,后严某某以领导变动为名,自己无法兑现工程承诺,并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退还工程保证金。在被害人吴某某的一再催促下,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又将位于麦积区**医院工程交给吴某某承建,和吴某某又签订了**工程的合同,并承诺将以上100万元工程保证金退还吴某某。在**的工程开工仅数周后该工程就因各种原因停工。此后被害人吴某某一直等不到严某某退还保证金,严某某也一直推脱,甚至拒接被害人吴某某的电话。本案立案侦查后严某某已将以上100万元保证金全部归还被害人吴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谷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前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诈骗的手段,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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