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公诉刑不诉〔2018〕30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住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广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由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初,被害人郑某某开发岳池县**楼盘与当地村民发生纠纷,被当地村民阻挠无法施工。郑某某听闻曾某某(另案处理)有社会影响力可以处理此事,找到曾某某协商。曾某某要求郑某某出资65万对相关村民进行安抚赔偿,曾某某通过协商多支付闹事村民2000元将事情处理完毕,后通过协议,以投资金额100万,实际支付50万,持有**楼盘20%的股份。2014年底,**楼盘竣工,郑某某先后支付曾某某**门市2个、房产2套、现金155万。曾某某以郑某某未算清账目所得利润不足为由,多次威胁郑某某核查账目,双方发生纠纷。2017年9月16日下午17时许,曾某某和郑某某电话约定在**小区门口见面协商该事,曾某某邀约代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在逃)、黄某某(另案处理)、唐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来到东煌小区门口,见面后曾某某与郑某某发生口角,其随行人员遂对郑某某、绍某某进行殴打,殴打过程中,唐某某持腰刀将郑某某侄子绍某某臀部捅伤,张某某持腰刀将郑某某手部刺伤。造成郑某某与绍某某轻微伤。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郑某某、邵某某的陈述;2、曾某某、代某某、张某某、唐某某、黄某某、严某某、滕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郑某某、邵某某的病案记录,鉴定意见,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其具有从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