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诉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住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黄挺,四川耀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21日2时许,在会东县鲹鱼河镇汇金路原华忠歌城门前,禄某某、李某某等人遇见开车来接人的张某某(起诉),张某某在倒车时与禄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张某某遂下车对禄某某进行殴打,张某某之友严某某亦随即加入对禄某某、李某某实施殴打,其间,张某某用刀将禄某某腰部杀伤。
另查明,张某某的亲属代为与禄某某于2012年2月23日达成谅解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严某某于2019年11月17日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向会东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参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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