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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162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女,194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46********,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乡**村委会张史营70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11月6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下半年,太和县解放西路国建置地“翰林广场项目”拆迁陷入僵局,裴某某(已判刑)受人指使,纠集严某某等数名**人到被拆迁户家滋扰,**人采取在被拆迁户家中随意大小便、焚烧火纸、撒冥币、涂画淫秽图案、故意损毁被拆迁户家中的生活用品等方式对被拆迁户进行滋扰,逼迫被拆迁户搬迁。**人先后滋扰被拆迁户数家,行为持续多日,影响被拆迁户正常生活秩序。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身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贺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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