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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不诉〔2020〕153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道**路**弄**号。2005年4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被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3月28日因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被宁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7月19日因向他人提供毒品被宁海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同日因吸毒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同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决定行政拘留四日,同日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0月22日因吸毒被宁海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3日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3月19日因寻衅滋事被宁海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2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22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宁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宁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8月21日晚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在宁海县金海汇娱乐会所209包厢内消费时因琐事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判决)发生争执,后二人为显示自己厉害,肆意摔砸包厢内的啤酒瓶、酒杯以及烟灰缸等东西,并将包厢内一台夏普LCD-60LX550A液晶电视屏幕砸碎。经宁海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台屏幕被砸碎的夏普LCD-60LX550A液晶电视损失价格为282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宁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宁海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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