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县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15251983**** ****,汉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住屏山县**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严某某通过朋友圈和微信群内打广告的方式,发展张某某等赌客及代理10余人。系统返点赌客所赢积分(可直接兑换现金)数的5.52%(6%*92%)的方式非法牟利。2020年2月至4月期间,严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的方式接收赌客上下分赌资共计71794元,共计获利4200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交非法获利,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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