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831985********,汉族,初中,住浙江省桐乡市**镇**村**号。2014年12月8日因犯赌博罪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2015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2月21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晓岗,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桐乡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严某某在明知“澳门赌场”网站是赌博网站的情况下,组织、招引参赌人员参与“澳门赌场”网站进行网络赌博,并多次帮助参赌人员在网站上充值赌资,充值赌资共计1260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桐乡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认定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缺乏必要的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同时对被扣押的涉案财物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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