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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开设赌场案)_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绰号庆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初,经被告人兰某某、蔡某某安排,张某某、严某某、金某某为被告人朱某某、兰某某等人开设的流动赌场放哨,每次领取300至500元的工资,张某某参与放哨2次、严某某参与放哨3次、金某某参与放哨3次。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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