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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拱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10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杭州茵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3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4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底,郑某某、陈某某、余某某、施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为谋取不法利益,租用位于杭州市拱墅区余杭塘路515号的矩阵国际写字楼,先后注册成立杭州岚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茵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开发运营790赌博游戏平台、厚朋游戏平台为依托,暗中招募银商、推广员为公司代理游戏币和人民币的交易、招徕赌客,以网络赌博活动收益为主要收入来源。至2018年3月,790赌博游戏平台的赌资为人民币146 732 268元,厚朋游戏平台的赌资为人民币278 792.01元,共计147 011 060元。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作为茵润公司产品运营部主管,在明知公司利用790赌博游戏获利的情况下,根据郑某某、冯某某等上级领导的要求,具体策划、开发了植树系统,用以设置渠道为游戏币和人民币的交易提供保障,为公司运营赌博游戏提供了核心的运营支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审计报告、银行明细等书证;

2.同案人郑某某、施某某、冯某某、王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甘某某、周某某等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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