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64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3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西寺子村四组。因本案于2019年6月1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间,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在明知“易某某彩票”系网络赌博平台,可通过其推广码介绍下级赌客获得下注返利的情况下,推荐他人作为会员参赌,非法获利9000余某某。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其能够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严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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