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0********,汉族,大学本科,祁东县**市镇中学职工,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村**组(祁东县**市镇磷肥厂内),因涉嫌强奸罪,2020年3月9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3月18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同月26日被祁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与被害人凌某某交往一段时间后,2018年5月2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骑车到祁东县白地市中学等被害人凌某某下晚自习,两人骑车到白地市水库玩,后两人一同骑车返回被害人凌某某宿舍,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后在商店购买了一些零食和两瓶啤酒,回到宿舍后两人分别喝了一些酒,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喝了一些啤酒后两人发生了争吵,被不起诉人严某某趁着酒劲强行将被害人凌某某按在宿舍内的铁架双层床上,不顾凌某某极力反抗,将被害人凌某某的衣服、裙子、内裤脱掉,意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用手致使被害人下体出血,后在被害人强某某反抗痛哭下,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停止侵犯。
2020年3月8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同被害人一起到祁东县白地市派出所投案自首,2020年3月23日,被害人凌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给予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违背妇女意愿,使用暴力手段强奸她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不起诉人严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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