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Z19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261981********,朝鲜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镇**社区**组,现住址珠海市斗门区**路**号**栋**房。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良华,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某甲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8月成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Y某某(美国籍),日常管理由总经理K某某(韩国籍,中文名:金某某)负责,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入职后担任该公司办公室经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先后于2017年5月28日,再无入境记录。此后,**公司实际处于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的掌控之下。2017年11月8日至2018年5月27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陆续从其个人账户将多笔款项转至**公司账户上,共计人民币134.5万元。
2017年11月27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持签有“Y某某”名字的授权委托书,在工商部门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某(严某某的妻子)。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将**公司的设备擅自决定出售给某乙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税后得款人民币475.72万元。随后,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将该笔款项分多次转帐至其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账户后,再转入其个人账户进行投资、营利活动。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对被害单位进行了赔付,被害单位已出具了谅解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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