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公诉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严某某,2019年10月12日严某某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公安长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8月10日凌晨2时许,程某某窜至长安区韦曲西韦北堡盗窃被害人张某甲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逃离现场,后将该电动三轮车电瓶卸下卖给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卖得赃款400元。

2、2019年8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窜至长安区韦曲侯家湾综合市场盗窃被害人张某乙一辆青色电动三轮车逃离现场,后将该电动三轮车卖严某某,所得赃款500元。

3、2019年8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窜至长安区韦曲侯家湾村盗窃被害人何某某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逃离现场,后将该电动三轮车卖给严某某,所得赃款500元。

4、2019年8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流窜至长安区韦曲上塔坡村盗窃被害人张某丙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逃离现场,后将该电动三轮车电瓶卸下卖给严某某,卖得赃款400元。

5、2019年8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窜至长安区韦曲上塔坡村盗窃被害人付某某一辆深绿色电动三轮车逃离现场,后将该电动三轮车电瓶卸下卖给严某某,卖得赃款400元。

6、2019年9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窜至长安区韦曲双竹村盐业公司小区盗窃被害人潘某某蓝色电动三轮车逃离现场,后将该电动三轮车电瓶卸下卖给严某某,卖得赃款400元。

7、2017年6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窜至长安区杜曲新村盗窃一辆黑色电动三轮车逃离现场,后将该电动三轮车电瓶卸下卖给严某某,卖得赃款2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长安分局认定的严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某某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