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01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号,现住地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经过安顺市西秀区**镇**村时,见其姐夫陈某某因感情问题与其姐姐严某甲发生纠纷,期间陈某某拦截严某甲乘坐的出租车阻止严某甲离开,严某某见状持铁棍将陈某某的头部打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陈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严某某赔偿陈某某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该案因民间纠纷引发,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属于坦白,并且双方已经达成刑事和解,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严金洪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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