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刑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72********,汉族,初中文化,厨师,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20时许,在涟水县涟城街道艺达名都西门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开的饭店门前,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因琐事与汪某某发生纠纷,后双方互殴,其间,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持菜刀将汪某某的左手砍伤,经涟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汪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标准 。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严某某赔偿了汪某某的损失,取得汪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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