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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在正定县**超市因揽客问题与被害人冯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推搡,致使冯某某右手手掌骨折。经鉴定,冯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10月12日,严某某一方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严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此次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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