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在正定县**超市因揽客问题与被害人冯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推搡,致使冯某某右手手掌骨折。经鉴定,冯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10月12日,严某某一方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严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此次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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