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348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乡**村**组**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审查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严某某、“老虎”(信息不详,在逃)预谋对被害人崔某某、李某某实施勒索钱财。2020年5月26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向被不起诉人严某某、“老虎”提供300元租车费、外套、情趣手铐、毒品尿液检验板等做准备,后与被害人崔某某、李某某等人在贵阳市云岩区金顶山向日葵幼儿园门口吃宵夜,同时向被不起诉人严某某、“老虎”传递被害人特征和行踪。2020年5月27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严某某、“老虎”冒充便衣民警以被害人崔某某、李某某在柬埔寨有违法行为要对其打击处理为由,将被害人崔某某、李某某带上租来的贵A6***的雪福兰汽车并驾驶到贵阳市云岩区北京东路,对二名被害人进行毒品尿液检验,并以帮助逃避打击为由向二名被害人索要三万元人民币。未果后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暗中商量假装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一起控制并所要钱财。后被不起诉人严某某、“老虎”驾车载着二名被害人来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位于云岩区渔安新城家楼下,并向被害人崔某某、李某某、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每人索要1万元人民币,最终因被害人崔某某、李某某无钱交付,于当日5时许将二人放下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犯罪未遂,情节轻微,有初犯、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且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社会关系得以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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