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02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小区**幢**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3时40分,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驾驶皖K*****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G345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颍上县十八里铺粮站路口路段时,被六十铺交警中队民警拦查。经鉴定,案发时严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成分浓度为101.7mg/100ml,属醉酒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