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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涉嫌拒不执行裁定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公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住华容县**乡**村**组。因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2019年5月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辩护人杨某某,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高某某,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9月16日,严某某向别某某借300万元现金。2014年9月22日,陈某某和张某某向别某某借款400万元,严某某作担保。2014年10月17日,严某某和袁某某共同向别某某借款50万元。借款到期后,严某某没有归还别某某本金及利息。别某某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4年11月25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下达了调解书,但严某某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协议,别某某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冻结严某某及其名下的华容县**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共约550万元。2015年1月10口,严某某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出具偿还债务承诺书,请求法院解冻其账户和资产。严某某的账户和资产被解冻后,法院无法联系到其本人,遂于2015年11月27日对严某某司法拘留15日,严某某外出躲避债务未到案,也不积极偿还债务。2015年12月、2016年7月,别某某先后两次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因找不到严某某也未执行。2016年12月9日,严某某将与妻子徐某某共有的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小区**栋**室房屋通过房屋中介以53.5万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周某某,没有履行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的约定义务。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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