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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71********,汉族,初中文化,广西昭平县人,住广西昭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昭平县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9月2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向林业部门申请采伐其户位于昭平县富罗镇三合村寨尾小组樟木凹(小地名:真竹塝)的林木。2019年3月,严某某在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后便委托其弟弟严某某帮忙雇请同村的严某某、严某某等人对上述山场林木进行砍伐,随后重新种植杉树和油茶树苗。因严某某没有认真核对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范围,导致出现了超范围砍伐的情形。经林业技术部门鉴定,超范围采伐林木的地点位于昭平县富罗镇三合村11林班1511、1512、1513、1514小班,采伐树种为马尾松和其他软阔,采伐林木蓄积量为17.77立方米。

严某某于2020年9月2日主动到昭平县森林公安局富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林政办证明、林木采伐许可证复印件等;2.证人曾某某、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昭平县富罗镇三合村11林班采伐林木现场调查鉴定意见书。

暂扣被不起诉人严某某超范围采伐林木非法销售的木材款1000元依法上交国库。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符合自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昭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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