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盗窃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溧检诉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71********,汉族,文盲,渔民,住江苏省兴化市**镇**路(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曾因盗窃,于2009年5月5日被浙江省奉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

溧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26日8时许,严某某先后至溧阳市**镇**小区、**镇**村等地,在帮助他人加工清洗金首饰过程中,采用抠扣、“王水”溶解等方法盗取金首饰上部分黄金的手段,盗窃被害人陈某某、黄某某、谢某某等人金戒指、金耳环中的黄金总计5.6克。经鉴定,盗窃所得黄金价值人民币2161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溧阳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