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4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城中区**路**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西宁市城中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4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未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严某某趁被害人严某甲厂房无人之际,盗窃被害人严某甲厂房内的钢架15根。经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宁价认字[2019]48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15根钢架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962元。案发后,钢架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严某甲。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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