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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盗窃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严某某)(公开版)_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4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城中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西宁市城中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4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未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严某某趁被害人严某甲厂房无人之际,盗窃被害人严某甲厂房内的钢架15根。经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宁价认字[2019]48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15根钢架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962元。案发后,钢架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严某甲。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2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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