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崇检刑二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11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南通市崇川区**花苑**幢**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严某某先后四次到南通市崇川区某某店购物。在该店自助结账时,严某某采用对选取的部分商品不扫描条形码不结账的方法,窃得蓝莓、面膜等食品和美妆用品合计25件,共价值人民币1112.9元。2020年3月18日,严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盗窃事实、全额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初犯、赔偿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