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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盗窃案)_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65********,仡佬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因涉嫌盗窃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石阡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日被石阡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与其妻陈某某驾驶自家的力帆牌三轮摩托车在石阡县**镇**村收购废旧金属过程中,盗走刘某某堆放在石阡县**镇**村**组的钢管203条。经鉴定,被盗的203条钢管价值人民币1551.90元。

被害人刘某某已对严某某表示谅解并出具书面谅解书,希望对严某某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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