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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利用梯子,从隔壁房屋进入被害人刘某某位于厦门市同安区**村**里**号的住处,盗得一部VIV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471元),后被被害人的哥哥林某某当场抓获并报警。随后,民警到达现场将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被盗手机已被民警缴获,并发还给被害人刘某某。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未遂、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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