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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盗窃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秦检诉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141995********,汉族,大学文化,系南京**学校**分校教师,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街**号。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在本市秦淮区建康路1号水游城二楼ENJOY服装店内,趁人不备,窃得货架上的黑色外套一件,价值人民币701.22元。

2019年12月24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再次在上述地点,窃得灰色大衣一件(价值人民币1247.22元)、驼色大衣一件(价值人民币1325.22元)。

2020年12月29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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