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5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开县**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9月23日,严某某因盗窃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不起诉人严某某伙同聂某某(另作处理)密谋盗窃摩托车给聂某某使用。当月10日21时许,严某某与聂某某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嘉洲广场公共自行车停放点,见被害人黄某某的永新YX125T-111摩托车停在此处,起意盗窃。后由严某某通过对接电源线的方式启动摩托车,由聂某某驾驶离开。破案后,摩托车被民警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22元。
本院认为,严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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