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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职务侵占案)_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鼓检诉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31989********,汉族,大专文化,原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出境部门计调员,住南京市浦口区**小区**期**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兴市**镇**村**墩**号)。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9年8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 在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担任出境部门计调员期间,利用其可线下与客人交易的职务便利及公司财务漏洞,在收取客户缴纳旅游款后,未如实入账,采取填写虚假的登记表、支出单等,骗其公司向旅游供应商垫付客户的旅游款,后以游客取消订单或未交付全款等理由不将旅游款上交公司。经统计,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采取上述方式,侵占公司旅游款共计186501元。上述钱款被严某某用于个人开支。2018年12月15日,被害单位与旅游供应商对账时发现账目问题,并与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核对,严某某于2019年1月归还56250元;后被害单位联系不上严某某遂报案。

2019年8月27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秀路100号星耀酒店内被抓获。归案后,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家属代为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170472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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