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0〕Z59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甲,曾用名:严某乙,别名:小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告知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不起诉人严某甲应聘成为四川**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的业务员,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严某甲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客户支付的销售款共计140417元不入账,并用于个人消费。截止2020年8月26日,被不起诉人严某甲将上述被侵占款项全部退缴至公司,并取得公司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其系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有认罪、悔罪表现,且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的销售款已全额归还四川**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并取得了该公司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甲不起诉。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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